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及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」,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、112年1月1日施行。
(一)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3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33022297號書函辦理。
(二)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重點如下:
1、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2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。
2、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4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。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工時14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※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超過14小時,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縣府備查。
3、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2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。
※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,應事前報縣府同意。
(三)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(四)本校公務人員自即日起至113 年8月27日止,需至「e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」完成「113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」(時數:1小時)。